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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的一天早上9时许,被告人司某在位于夏邑县圣源学校北200米路西的其家中容留杜彦坤、郭佳慧、韩利景吸食甲基苯丙胺。为指控被告人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主观上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司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司某因容留他人吸毒到夏邑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司某的出生年月、住址等内容。2、前科查询证明,司某无违法犯罪前科。3、行政处罚决定书。郭佳慧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杜彦坤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行政拘东方分局留十五日。4、收押登记表,韩利景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辨认笔录。2015年12月1日夏邑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分别用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郭佳慧、杜彦坤辨认,二人指出8号(司某)就是提供住处供他们和韩利景吸食冰毒的人。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司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地点。7、指认笔录及照片。2015年10月23日、10月28日夏邑县公安局民警让杜彦坤、郭佳慧指认司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杜彦坤、郭佳慧指出建设路圣源学校北200米路西一小区二楼西户司某家就是他们和司某、韩利景曾一起吸食冰毒的地点。12月15日司某指出此处就是其容留杜彦坤等人吸食冰毒的地点。8、手机通话详单证明韩利景2015年10月与杜彦坤、郭佳慧通了话。9、到案经过。司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夏邑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在办理杜彦坤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发现,经查证属实后于2015年12月1日对司某办理了刑拘手续。后经过多方面工作,司某于12月15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侯审。10、韩利景的证言。2015年8月的一天上午8点左右,杜彦坤打电话让我找他玩,我和郭佳慧一块去的。我们来到圣源学校北边路西杜彦坤的朋友住处,是商品楼的二楼西户,这个房间大厅内玻璃茶几上放着吸食冰毒的瓶子、吸管等物,还有一个放置冰毒的透明塑料袋,里面有四五分冰毒。我先吸食的冰毒,吸两口后交给郭佳慧,她吸后交给杜彦坤。这次是我们三人吸的,冰毒及吸食用具应该是杜彦坤的。11、杜彦坤的证言。2015年9月底或10月初的一天上午,我和司某在圣源学校北边司某空着的房子里吸了一锅冰毒,后来我睡着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醒来后,我给韩利景打电话让她来玩,后来韩利景带着郭佳慧来了,我把她俩领到司某家。司某家客厅有个玻璃茶几,有一组沙发,我们四个就坐在沙发上吸。我先给韩利景燎几口,自己燎了几口,后来我们谁吸谁燎。这次冰毒和吸壶是我带去的。12、郭佳慧的证言。2015年8、9月份的那天上午八九点钟,八圈(韩利景),给我打电话让我跟她一起去玩,杜彦坤领着我们到圣源学校北边200米路西司某家,我们进屋时茶几上放着用矿泉水瓶、吸管、锅子自制的吸壶,锅子里有燎剩下的冰毒,杜彦坤先拿着吸壶给八圈燎,八圈吸几口。杜彦坤又拿着吸壶给我燎几口,他自己燎几口,我又用打火机在锅子下面燎几口,然后回家了。13、被告人司某供述。2015年10月的一天下午,我和杜彦坤在圣源学校北边的我家二楼吸食冰毒后,杜彦坤在沙发上睡着了,我回卧室睡了。第二天早上,杜彦坤打电话让别人来我家玩,一会杜彦坤下楼把郭佳慧和另一个女的接进屋,杜彦坤将瓶子拿出来,用打火机燎着,给那个女的先吸两口,之后郭佳慧和杜彦坤也吸几口,后来我打牌走了。吸食的毒品和工具都是杜彦坤拿的。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利用自己的住房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司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穆全宏审判员  姬 瑛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