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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与杨冬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杨冬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66号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大市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彭更生,该中心主任。被告杨冬仁,成年,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杨冬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露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