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台宏立与长春正宏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宏立,长春正宏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98号原告台宏立,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正宏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三间村。法定代表人王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宏立与被告长春正宏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讼风险责任须知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10时00分开庭审理,庭审当日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天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永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