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启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卢志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李启芬,卢志钊,乡杰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1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分)440600000004957。负责人朱杰勇。委托代理人孙明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1419。委托代理人谢艺峰,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志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319。原审被告乡杰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111。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佛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启芬及原审被告卢志钊、乡杰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人保佛山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启芬116429.56元;二、驳回李启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李启芬负担203元,人保佛山公司负担1294元。上诉人人保佛山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李启芬年龄远超法定退休年龄,虽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以其名义登记,但李启芬自认所经营店铺是父子共同经营,故即使李启芬因病休息也不会导致店铺经营停业或有明确的营业损失,故其误工费主张不应支持。另外李启芬两次住院加上每次医嘱全休的时间,其合理误工时间应为112天,原审法院以定残日前一天计算误工时间无合理依据。二、李启芬已实施了一次内固定拆除手术,其现有实际状况无法核实,故其后续治疗费主张应不予支持。三、李启芬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无公安机关盖章确认,不足以证明其与被扶养人之间的关系,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亦不应支持。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本案不服金额为6462元;2.由李启芬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李启芬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卢志钊、乡杰雄未作陈述。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是否妥当。经查,李启芬是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食品经营。本院认为,李启芬因涉案事故受伤必然导致误工损失,结合李启芬的伤情状况及其两次住院的治疗过程,可认定李启芬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故原审法院以定残前一天为截止日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李启芬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户籍资料、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登记表》,足以证明李励清与李启芬之间的法定扶养关系及李励清的扶养义务人数,故李启芬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应予支持。李启芬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医嘱中载明:每月回院或者到正规有骨科资质的医院复查X片一次,至骨折愈合为止,术后一年以后视骨折愈合情况行内固定术;鉴定机构经鉴定评估确认李启芬的后续治疗费以8000元为宜。本院认为,应认定李启芬的涉案伤情确需后续治疗且相关费用基本明确,原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人保佛山公司关于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人保佛山公司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人保佛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婉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