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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5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立德与黄立德、黄鹤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德,黄鹤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34-4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德,男,汉族。被执行人黄鹤澜,女,汉族。被执行人黄立德,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住所地广西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水塘屯**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德与被执行人黄鹤澜、黄立尧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黄立德依据已生效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经济损失款60894.82元,案件受理费2008元,执行费843.53元,共63746.35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少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5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江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