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503号原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3230219※※※※※※※※※※。委托代理人刘鹏,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323011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岳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卜文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