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维民与赵凯、寿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民,赵凯,寿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波,寿光东齐金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061号申请人刘维民。被执行人赵凯。被执行人寿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金源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被执行人常乐波。被执行人寿光东齐金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与新兴街交叉口北2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常乐波,董事长。申请人刘维民与被执行人赵凯、寿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波、寿光东齐金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寿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