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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玉兰与沈国春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兰,沈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沈国春,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高玉兰与被执行人沈国春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的部分。现被执行人已全部3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