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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威新世纪试验学校、陶龙海与武威市凉州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威新世纪试验学校,陶龙海,武威市凉州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7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武威新世纪试验学校。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武南岔路口天马湖北侧。法定代表人:陶龙海,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陶龙海,男,生于1974年7月27日,汉族,住。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一成、李才千,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义学,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丁浩,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威新世纪试验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学校)、陶龙海为与被申请人武威市凉州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凉州技术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新世纪学校、陶龙海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学校资产转让,而不是学校举办者的变更。该协议从名称到内容,均一致表述为学校资产的转让;二审法院判决却对此认定为出资转让,进而认定为学校举办者变更,错误。资产转让与变更举办者在合同主体、标的、交易程序、交易目的、对价等方面存有众多不同,而本案事实特征表现为资产转让,而非学校举办者变更。土地使用权是涉案协议最关键、最大资产和利益,本案本质上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否则被申请人不会受让。二、本案《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依法无效。该合同转让标的主要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本案《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内容违背了法律强制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因此,新世纪学校、陶龙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提审,或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凉州技术学校陈述意见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法院查明本案转让协议基本事实及履行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内容为武威少年军校投资人李淑英将其创办的学校及所属资产转让给凉州技术学校,并约定武威少年军校将学校开办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原件交于对方。当凉州技术学校将产权转让款付到80%时,武威少年军校必须将其学校公章移交对方并将学校法人代表更换为李义学,由凉州技术学校继续以武威少年军校名义办学,武威少年军校所有产权手续仍然在其名下,并没有发生所有权变更或用途变更。特别是本案办学用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权属变更。因此,上述协议实质内容是武威少年军校投资人李淑英并非单纯的资产转让,而是将自己出资转让给凉州技术学校,由其取得武威少年军校举办者法律地位,对学校进行管理和支配,并对相应资产进行占有、使用和管理,作为支付相应对价,实际为出资转让法律关系。二、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是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行为,也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总之,当事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为保护合同诚信原则及维护社会稳定性,原审判决公平公正。请依法驳回新世纪学校、陶龙海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尽管本案《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名称及其内容,为武威少年军校的资产转让,包括该校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教学附属设施、低值易耗品,同时该协议亦约定了武威少年军校将其开办、命名批文、民办学校许可证等一系列办学手续和建设手续交与凉州技术学校,由凉州技术学校在武威少年军校的原址上继续办学。《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第十五条明确约定武威少年军校名称及校牌转让后,由凉州技术学校经营管理,按国防教育要求办学。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对上述《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性质认定为名为资产转让,实为学校举办者变更,符合事实。上述《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内容,但该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在《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履行前后没有发生变更,仍然在武威少年军校名下,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的变更,并非真正意义上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新世纪学校、陶龙海以本案《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未经合法批准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新世纪学校、陶龙海以《武威少年军校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合法批准无效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新世纪试验学校、陶龙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东敏审 判 员  朱海年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晋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