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西笛与吴飒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笛,吴飒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016号原告:赵西笛。被告:吴飒飒。原告赵西笛与被告吴飒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原告“赵西笛”与其提供的用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的身份证所记载的“赵雨笛”不相符,也与其提供的借条中的出借人姓名不相符,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西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