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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西笛与吴飒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笛,吴飒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016号原告:赵西笛。被告:吴飒飒。原告赵西笛与被告吴飒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原告“赵西笛”与其提供的用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的身份证所记载的“赵雨笛”不相符,也与其提供的借条中的出借人姓名不相符,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西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