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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忠秀与被执行人 阚素芹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阚某某,女,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阚某某名下1905.55平方米房屋进行了查封及669.54平方米的房屋轮后查封,查封后需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