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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张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址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址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址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址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黑民二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方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