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辉与阜康市广源煤矿劳动报酬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辉,阜康市广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杜辉,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姜红,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阜康市广源煤矿。住所:阜康市甘沟。法定代表人:李军,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杜辉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广源煤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阜劳人仲字(2015)76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阜康市广源煤矿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待履行金额为77099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阜劳人仲字(2015)7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助理审判员 古 丽 倩助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