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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会与被告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通辽市美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6行初1号原告李会,女,2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白吉日木图,通辽市148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振杰,男,5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芳,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稽核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大创,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待遇审核科科长。第三人通辽市美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通辽市新工二路。法定代表人于淑娟,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会诉被告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其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会负担。审 判 长  陈仪花审 判 员  白心洁人民陪审员  吴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