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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美荣、鲁兆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荣,鲁兆源,刘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42号申请人王美荣,女,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鲁兆源,男,199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刘金堂,男,成人,汉族,住博兴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刘金堂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鲁兆源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金堂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