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美荣、鲁兆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荣,鲁兆源,刘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42号申请人王美荣,女,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鲁兆源,男,199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刘金堂,男,成人,汉族,住博兴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刘金堂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鲁兆源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金堂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