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7民特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失踪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民特00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9岁。法定代理人文某某,女,75岁。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失踪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某某申请称,申请人的父亲李某甲在申请人出生后约三个月时因病不幸身亡,申请人的母亲张某某在申请人的父亲李某甲身亡后,离家外出,一去不返,申请人由奶奶文某某带领至今,故申请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经查,张某某,女,生于1985年12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贺岗村张营,身份证号411329198512062225,系申请人某某之母亲。2007年,张某某的丈夫李某甲因病死亡,2011年3月30日被注销户籍登记,张某某于李某甲病故后的次年即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某某一直随其祖母生活。另查明,张某某个人无财产。本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某自2008年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业已届满,张某某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连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惠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