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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季艳与车立方(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海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艳,车立方(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海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季艳。被告车立方(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镇江星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陆海俊。被告陆海俊。原告季艳与被告车立方(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海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正常送达被告,本案拟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为此,需由原告预交公告费606元,后本院以法院专递向原告季艳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述公告费60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季艳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46元,由原告季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福君审 判 员  林珊珊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