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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西冲与被告李有荣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冲,李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第1953号原告王西冲,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有荣,男,195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王西冲与被告李有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西冲负担。代理审判长 孙 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