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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9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吉庆与北京瑞沃天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庆,北京瑞沃天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9962号原告杨吉庆,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瑞沃天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2幢2层221室。法定代表人腾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庆与被告北京瑞沃天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吉庆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吉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吉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