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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平泉县茅兰沟乡蒙古营子村委会与朱桂英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茅兰沟乡蒙古营子村委会,朱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119号申请人平泉县茅兰沟乡蒙古营子村委会。被执行人朱桂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连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