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姜宛霞与崔家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宛霞,崔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姜宛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42。被执行人:崔家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20。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崔家梅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前河南路1699号3栋1403房。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家梅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前河南路1699号3栋1403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敏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