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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心与李建红、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心,李建红,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743号原告方心。被告李建红。被告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0号3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马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国华,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第16层。诉讼代表人邱家洋。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心诉被告李建红、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心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