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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市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348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姚婧,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市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晓东。被告本溪市教育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辉。本院在受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市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本溪市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溪市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本溪市教育局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本溪市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本溪市教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闫永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