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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艳茹与乐亭县金达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茹,乐亭县金达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1341号原告:陈艳茹,职工。被告:乐亭县金达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茹诉被告乐亭县金达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陈艳茹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