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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文光与保德县保兴钙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光,保德县保兴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43号申请执行人康文光,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陈家塔22号人,现住保德县城。被执行人保德县保兴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德县天桥村。法定代表人王贵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保德县保兴钙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保德县保兴钙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德县保兴钙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波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