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娟,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甘南县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1074号原告王娟。身份证号码×××被告甘南县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姜文和,职务理事长。原告王娟与被告甘南县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被告甘南县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姜文和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3月8日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院内厂房予以轮候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诉称,2014年7月6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甘南县亚凤饲料经销处赊购猪饲料,欠款100098.00元;2014年9月26日,被告赊购猪饲料下欠17680.00元,两次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盖有甘南县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公章的欠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117778.00元。被告甘南县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姜文和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甘南县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娟饲料款1177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00元,减半收取1328.00元,保全费1108.8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