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段林江与刘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江,刘旭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164号原告段林江,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刘旭旭,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林江与被告刘旭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林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段林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林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段林江负担650元,退付原告段林江65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人民陪审员 刘燕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