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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乙四夫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46号罪犯马乙四夫,绰号阿訇、胖子,男,1976年4月9日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临州法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3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19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截止2016年4月剩余刑期十六年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9%,成绩合格。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制度。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积分3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乙四夫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