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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与苏州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苏州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055号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81号苏虹工业坊D1。法定代表人许关华。被告苏州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华虹街29号。法定代表人徐仕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诉被告苏州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