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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诉被告邱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邱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1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刘镇,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娜,系该分行员工。被告邱军,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741012002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诉被告邱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岳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卜文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