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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本院移送执行王正福、侯小福、杨小熊、王小大、杨金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福,侯小福,杨小熊,王小大,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73号被执行人王正福,男,,住元阳县黄草岭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侯小福,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铜厂乡xx村委会x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杨小熊,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铜厂乡xx村委会x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王小大,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杨金,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王正福、侯小福、杨小熊、王小大、杨金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云2530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云GU25**号蓝色小型解放牌汽车一辆及涉案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涉案款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并对云GU25**号蓝色小型解放牌汽车处置变现上缴国库,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30执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红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