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上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宋静与凌涛、蔡素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静,凌涛,蔡素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宋静,女,生于1980年6月8日,汉族。被告:凌涛,男,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蔡素萍,女,生于1978年11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静与被告凌涛、蔡素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