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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宋静与凌涛、蔡素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静,凌涛,蔡素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宋静,女,生于1980年6月8日,汉族。被告:凌涛,男,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蔡素萍,女,生于1978年11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静与被告凌涛、蔡素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