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6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朱方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朱方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66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雅居乐中心第1层08号商铺、第1层08号商铺之夹层、第2层01号商铺、第5层01-08单元、第6层01-05单元、第20层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89044462-2。负责人:袁志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曹丽,均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方清,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朱方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明确表示申请人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其不再缴纳该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