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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徐凤兰与房跃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兰,房跃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947号原告徐凤兰,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艾苏波村。被告房跃军,男,5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兰与被告房跃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凤兰负担。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