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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山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山,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联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3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山,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联合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显涛,职务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张玉山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玉山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以诉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定。本院认为:张玉山起诉时的请求是给付和补发土地粮食直补款,因该项补贴受相关农业政策调整,补贴的发放条件也有政策明确规定,故本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