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张朝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张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朝友,1942年5月生,汉族,住明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朝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朝友未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朝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1999)明经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王惠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