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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洪亮与申增峰、赵志允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亮,申增峰,周玉芹,张亚珍,赵志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周洪亮被执行人申增峰被执行人周玉芹被执行人张亚珍被执行人赵志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洪亮与被执行人申增峰、赵志允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