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抗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梅芹、赵金贵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梅芹,赵金贵,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抗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梅芹,女,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磁县。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金贵,男,汉族,1948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磁县。申诉人黄梅芹、赵金贵诉磁县人民政府、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邯市行终字第5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梅芹、赵金贵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24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行)监[2015]102号行政抗诉书,以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