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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玉付、朱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玉付,朱玉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093号原告靖江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金华。被告何玉付。被告朱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玉付、朱玉军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炳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