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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丁学东等诉姜凤兰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发全,李君,孙丽萍,陈淑娥,丁学东,瓦房店市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王长玲,刘金兰,姜凤兰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发全,住瓦房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住瓦房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萍,住瓦房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娥,住瓦房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学东,住瓦房店市。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永军,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瓦房店市金銮路67号。法定代表人:范仕全,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绍学,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玲,住瓦房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兰,住瓦房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凤兰,住瓦房店市。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仑,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车发全、李君、孙丽萍、丁学东、陈淑娥与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王长玲、刘金兰、姜凤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季震宇、孙文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五上诉人表示愿意撤回本案起诉,但希望法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后,由五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以原审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为接收方的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为节约诉讼资源,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车发全、李君、孙丽萍、丁学东、陈淑娥。审 判 长  赵 林代理审判员  季震宇代理审判员  孙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