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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喀喇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长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刘长民,刘彩红,刘长新,刘长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056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徐国军被执行人:刘长民被执行人:刘彩红被执行人:刘长新。被执行人:刘长宗关于申请执行人喀喇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长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建朱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