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军诉被告王灿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军,王灿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1887号原告:王凤军,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庄周乡。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灿计,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城关镇。原告王凤军诉被告王灿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庆宇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军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灿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军诉称:2015年秋天,原告为被告收割玉米,经原告多次催要收割费用,被告王灿计于2015年10月26日为原告出具43000元欠条一份,并承诺2015年年底结清。但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故依法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期清偿所欠原告收割费430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王凤军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王灿计拖欠原告王凤军收割费用43000元的事实。被告王灿计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天,原告王凤军为被告王灿计收割玉米,经双方结算尚欠收割费用43000元,2015年10月16日被告王灿计为原告王凤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凤军人民币肆万叁仟元(¥43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款。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军为被告王灿计收割玉米,承揽关系事实存在,合法有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收割费用43000元属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条据为凭,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3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具体还款时间,故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灿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军欠款4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王灿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