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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江苏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与青岛玛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兴玻璃有限公司,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6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宿迁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华爱,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评估审计中。无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