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16)川1028刑初5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瑾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8刑初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瑾,绰号“黄黄”、“小黄黄”,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小学文化,住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1月8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瑾在“赶集网”网页发现一条售车信息,便同卖家联系,并应约至隆昌县黄家镇太大路上,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以5000元低价购得“东风悦达起亚”K2型汽车一辆。经查,该车系付某于同年8月31日在成都市郫县安靖镇被盗车辆。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39138元。该车现已被公安人员追回并发还失主。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瑾在“赶集网”网页发现一条售车信息,便同卖家联系,并应约至成都市五块石附近,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以5000元低价购得“东风悦达起亚”K2型汽车一辆。经查,该车系李某于同年11月24日在成都市郫县安靖镇被盗车辆。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33197元。该车现已被公安人员追回并发还失主。2016年1月8日,被告人黄瑾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隆昌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隆价鉴(2016)3号、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有付某、李某、丁某、杨某、王某、唐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瑾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瑾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功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登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