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中国北方食糖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商外贸有限公司,中商糖业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糖业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津洋浩鑫有限公司,潘佐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安乐林路7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观海道1001号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20室。法定代表人:石耀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中国北方食糖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6室。法定代表人:苏斌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商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栋楼602房。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商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2号楼613、615室。原审第三人:天津北方糖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悦恒道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天津津洋浩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天瑞路西侧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潘佐盛。上诉人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信投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中国北方食糖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食糖公司)、中商外贸有限公司、中商糖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北方糖业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津洋浩鑫有限公司、潘佐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津02民初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糖业烟酒公司与北方食糖公司、中商外贸有限公司、中商糖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北方食糖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执行中如有分歧,各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并约定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糖业烟酒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食信投公司提交意见称:虽然糖业烟酒公司与北方食糖公司、中商外贸有限公司、中商糖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北方食糖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是中食信投公司不是该合同相对人,不受该管辖条款约束,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糖业烟酒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食信投公司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食信投公司选择向本案被告北方食糖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北方食糖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港保税区,属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且诉讼标的额符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糖业烟酒公司主张《天津北方食糖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了管辖条款,但中食信投公司不是该合同相对人,不受该管辖条款约束。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齐子良审 判 员 刘连芬助理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双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