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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希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希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990-1号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柱德,董事长。被告张希刚,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希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希刚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后观街南1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3×××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3)第2603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45万元);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后观街南2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3×××5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8)第1307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45万元);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后观街南4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3×××1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8)第130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45万元);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后观街南5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3×××4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8)第130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91万元);位于莱州市沙河镇徐家村,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0×××4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98)字第0041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3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希刚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后观街南1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3×××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3)第2603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45万元);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后观街南2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3×××5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8)第1307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45万元);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后观街南4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3×××1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8)第130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45万元);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后观街南5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3×××4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8)第130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91万元);位于莱州市沙河镇徐家村,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2000×××4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98)字第0041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38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张希刚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克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