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成杰诉王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杰,王思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664号原告王成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思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王成杰诉王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王成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成杰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免交),由原告王成杰负担。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朵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