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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广翠与余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广翠,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冯广翠,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琼,女,1956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冯广翠申请执行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