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7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洪齐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齐,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7692号原告赵洪齐,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农民。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负责人王广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岩,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洪齐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秀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智耀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洪齐,杨秀店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宋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洪齐起诉称:2005年,杨秀店村进行土地确权,每人2.996亩,无力耕种者可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赵洪齐与杨秀店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2005年6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向赵洪齐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证》,确认面积为1.357亩。2013年,赵洪齐母亲去世,从2014年至2015年,杨秀店村委会扣缴了收益款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31条、第36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土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赵洪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杨秀店村委会补偿扣缴的土地流转收益款1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杨秀店村委会答辩称:2005年土地确权工作是在北京市政府、通州区政府、马驹桥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进行的。杨秀店村的土地确权方案系杨秀店村委会与村民协商确定,并经过杨秀店村委会两委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会议讨论确定,该方案在镇经管站进行相应备案。按照杨秀店村的土地确权方案,人员增减当年不变,次年调整,因入学转出户口、婚嫁迁入户口均适用。杨秀店村委会对赵洪齐母亲收益款的调整系依据土地确权方案进行。故不同意赵洪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杨秀店村进行土地确权。2005年5月6日、2005年5月14日、2005年5月31日,经杨秀店村委会两委会议、党员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杨秀店村委会土地确权方案,确认杨秀店村确权确地范围为:人均确地面积2.607亩,人均确收益面积为0.389亩,人均确地确收益面积为2.996亩。以2004年9月1日为确权基准日,确权时间自2004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确权人员按通政办发(2004)6号文件精神执行,凡2004年9月1日在册的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含移民在内。退休接班顶替人员、有固定退休收入的不在此次确权范围之内。土地确权人口902人(含移民农业户口人员9人)。在此次人头对地头之前,没有承包地或少于应确权面积的享受收益权,从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6月底,每年每亩享受收益150元,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每年每亩收益为260元。此次确权后,凡增人减人户当年不变,次年调整。时间计算以公历年末为准。增人的确收益权,减人的按当年确收益亩标准50%上交集体承包费,调整后确权面积按新户型计算,承包面积不计为确权面积。确收益亩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并在年内12月31日前兑现于应确收益人员,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赵洪齐系杨秀店村农民。2005年6月12日,赵洪齐与杨秀店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约定赵洪齐同意将本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1.357亩流转给杨秀店村委会经营。土地流转收益每年每亩260元,共计352.8元,一年兑现一次,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兑现,并按照逐年递增率每一年递增一次。土地流转期限为2004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限24年。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5年6月1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向赵洪齐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证》,载明户主赵洪齐,土地面积为1.357亩,有效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赵洪齐称其父亲于1999年去世,2015年杨秀店村进行土地确权时,赵洪齐家里有三口人,其母亲将应确权土地按兄弟三人平均分配,当时其实际取得部分土地,收益证上记载的1.357亩系未分得土地部分的收益。赵洪齐母亲于2013年去世,杨秀店村委会按照2005年的土地确权方案于2014年、2015年调整收益款,未发放收益款为2442.6元。赵洪齐对该数额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赵洪齐向法庭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证》、《马驹桥镇杨秀店村土地确权方案-实行草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证》、《马驹桥镇杨秀店村土地确权方案补充规定》,杨秀店村委会向法庭提交的会议记录、通政办发(2004)44号文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杨秀店村在2005年进行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方案经村两委会议、党员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据此与村民签订相关协议,实际进行土地确权。该土地确权方案对村民及杨秀店村委会具有拘束力。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杨秀店村委会按照上述方案进行土地确权后,亦按照确权方案确定的方式对存在人员变动的农户的确权确收益方案进行调整。赵洪齐作为杨秀店村民,亦受该土地确权方案的约束。赵洪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31条、第36条提起本案诉讼,但其在2005年土地确权时选择以确权确收益的方式具体实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杨秀店村委会并未对其实际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确权确收益作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方式,属于家庭承包的方式之一,家庭成员部分死亡的情况下,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综上,杨秀店村委会按照2005年土地确权时形成的方案,对承包户发生增人减人情况下收益进行调整,合法有据。赵洪齐要求杨秀店村委会补偿扣缴的土地流转收益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洪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洪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