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9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