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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9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群 来源:百度“”